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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用“绝户网”捕鱼 既被判刑也要承担生态修复费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范跃红 王凤虹 时间:2023-02-10 14: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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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测量认定,案涉单拖网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20mm。


在东海海域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2.4万余斤,船舱冷库中有大量幼鱼,非法获利11万余元。2月2日,由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提起的蔡某、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蔡某、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在案非法所得11万余元,上缴国库;判处两人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4万余元,用于在东海海域增殖放流大黄鱼苗开展生态修复,共同承担鉴定费用8000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查,蔡某为涉案捕捞船股东之一,其购置起网机和网具,并雇用张某为船长。2021年8月18日至9月5日,张某受蔡某指挥,驾船搭载船员从广东省南澳县南港码头出发,在东海海域进行拖网作业,捕捞水产品共计2.4万余斤,销售金额共计11万余元。


2021年9月5日,涉案船只在东海海域被海警查获,该船捕捞所用的单拖网最小网目尺寸20mm,小于农业农村部发布通告中东海区拖网网类最小网目尺寸54mm的规定,船舱冷库贮存的渔获物中包含大量幼鱼。


“蔡某、张某所使用的禁用渔具,就是俗称的‘绝户网’,网眼极小,会将大鱼小鱼一网打尽,严重破坏幼鱼资源,威胁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承办检察官介绍。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刑事检察办案部门依托检察一体化线索移送机制,向公益诉讼检察办案部门移送公益损害线索。办案组全面审查证据卷宗,引导海警部门在侦查刑事案件的同时查明公益损害事实。承办人通过远程询问,进一步明确涉案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种类、数量及获利等情况,并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及提出增殖放流修复方案。


案件办理期间,蔡某、张某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承担提出质疑,承办检察官、法官多次开展释法说理。“我们多次解释,生态修复费用是用于增殖放流鱼苗,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他们逐渐转变思想,在开庭前缴纳了全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办检察官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张某结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二人非法捕捞作业强度大、对幼鱼资源破坏性大,影响了海洋生物的繁衍生息,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生态修复金,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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