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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斑鸠、野鸡、华南兔,4名90后“非法狩猎”获刑

来源:掌上汨罗 时间:2022-09-08 19: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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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汨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4名90后男子多次使用气枪在汨罗市范围内非法猎捕斑鸠、野鸡、华南兔等野生动物,因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及罚金,其中两人因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获有期徒刑。


据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袁某、何某、仇某、霍某多次使用气枪在汨罗市范围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中,被告人袁某参与非法狩猎共计捕获34只斑鸠,4只野鸡,16只华南兔;被告人何某参与非法狩猎共计捕获22只斑鸠、4只野鸡、16只华南兔;被告人仇某参与非法狩猎共计捕获12只斑鸠、2只野鸡、2只华南兔;被告人霍某参与非法狩猎共计捕获12只斑鸠。所捕猎物均被袁某等人食用。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意见书鉴定,袁某等人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2022年4月,被告人袁某、霍某、仇某酒后来到麻将馆,因被拒加入牌桌,与他人发生冲突,致两人轻微伤。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霍某、何某、仇某主动分别缴纳了生态功能损失费12680元、3600元、9080元、43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霍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袁某、霍某、何某、仇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气枪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袁某、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仇某、霍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霍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仇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两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四被告人均主动缴纳了生态功能损失费,非法狩猎罪,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霍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仇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据了解,2018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湘政函[2018]79号通告,自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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