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同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陈某甲等9人非法采矿案判决生效。陈某甲等人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的许可下,驾驶采砂船在台湾浅滩海域进行非法采砂,非法采砂所得3900余万元。该案系厦门市涉案金额最大的,涉海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简介
2017年6月至2020年1月,陈某甲、陈某乙、闾某某经合谋后合伙建造、购买三艘自吸自卸式采砂船。陈某甲作为幕后老板,由程某某、陈某乙、闾某某共同负责上述三艘采砂船的日常管理、指挥调度采砂船实施采砂活动,联系购砂客户收取贩卖海砂款项,陈某丙负责负责记账、转账、分红。
期间,林某某、陈某丁、杨某某先后受雇担任三艘采砂船的船长,负责管理船舶、发放工资,组织船员在台湾浅滩附近海域开采海砂。其中,林某某还出资人民币750万元占有其中一艘采砂船15%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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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至2020年11月,陈某甲、陈某乙、闾某某、程某某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的许可下,组织林某某、陈某丁、杨某某驾驶上述三艘采砂船在台湾浅滩海域进行非法采砂,后将海砂卖出获利。
2020年11月19日,林某某驾驶采砂船在台湾浅滩海域非法开采海砂时被查获,船上装载海砂及现金人民币1431600元被缴获。经鉴定:采砂船上的海砂资源量估算为3198.89立方米。
随后,该案移送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统计,陈某甲、陈某乙、闾某某、程某某、陈某丙非法采矿的销赃数额即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9078786元,其中林某某、陈某丁、杨某某参与非法采矿的销赃数额分别为人民币2013650元、1792250元、3679900元。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与辩审两方沟通。就量刑与律师充分沟通,保障辩护律师的量刑协商权,并通过其劝导犯罪嫌疑人接受量刑建议。同时通过大数据检索已生效判决情况,与法院充分沟通,增强对确定刑量刑建议认同度。对陈某甲等人非法采矿案九名被告人均在庭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均得到采纳。
同时,承办检察官严格审查涉案财物权属。对不属于本案作案工具的在建船舶要求侦查机关应查明关联性,对属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合法财产责令及时退还,依法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陈某甲、程某某、陈某乙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了台湾浅滩附近周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评估,前述盗采海砂行为除了直接导致海砂资源流失外,还对采砂区域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失。
为恢复或补偿原海洋环境损失,根据采砂实际情况,建议通过开展异地海滩修复的方式达到海洋生态补偿的效果。经鉴定,本案整体影响价值包括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2287170.9元,生态修复费用10932500元,总计13219670.9元。根据法律规定,同安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陈某甲、程某某、陈某乙等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日前,同安区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陈某甲等9人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一千元不等,并连带赔偿海域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生态修复费用13219670.9元。
非法采砂的危害
非法采砂危害大,不仅会排放大量污水,采砂机械可能产生油料泄露同样会污染海域水质,造成地表水质量下降或恶化现象,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影响水生生物繁衍生息以及珍稀物种的保育。
大量采砂还会改变海域的海床边界条件,打破水流泥沙冲刷淤积的平衡状态,造成航道深浅不一,破坏航道、影响通航安全。
同时,非法采矿的海砂流入建筑市场,会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海砂中含有大量的氯离子,具有很强的腐蚀性,如果建筑市场未经处理,直接使用,会因氯离子含量超标造成钢筋锈蚀,降低结构耐久性,给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
此外,海砂还具有很强的吸潮能力,在潮湿的环境下,建房、装修使用海砂将后患无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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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是多种生物的生存空间,牵一发而动全身。保护海洋不仅是让海水清澈,更要保证海洋资源不被肆意破坏、公共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