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就《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入海排污口是连通陆地和海洋的关键节点,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对于从源头上减轻污染物排海压力、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大量入海排污口急需规范管理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编制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排污口改革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
《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指导督促各地排查现有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
实际上,从2019年起,生态环境部就率先在渤海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采取无人机遥感、人工徒步排查、专家质控核查等“三级排查”方式,共排查出1.8万余个入海排污口。同时,其他沿海地区陆续启动排查工作。
随着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不断推进,掌握的入海排污口数量大幅增加且类型多样。
“对于排查出的大量入海排污口如何纳入日常监管,以及入海排污口监管在备案程序、规范化设置、执法监测、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有哪些,急需通过出台管理办法进行确定。”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相关负责人说。
明确各级主管部门职责
据介绍,此次《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二十五条,明确了入海排污口定义、分类、设置备案、规范化建设、监测、执法检查、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解决了“什么是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如何分类”“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流程”“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等关键问题。
如将入海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以及其他排口四种类型。通过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海排污口整治、 规范化建设、排污通道维护管理等。
同时,明确了国家和流域海域局、省级、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
国家层面主要是制定技术规范、建设全国信息平台,对地方监管工作进行指导;
流域海域局主要是对所辖海区入海排污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入海排污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行政区内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备案、执法检查、监测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重点管理、一般管理和简化管理分别意味着什么?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入海排污口实施分类管理,不同管理类别在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监测等监管方面的要求有所差异。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被纳入重点管理。由于现行环评制度中对上述排污口一般要求编制报告书或报告表,排污许可制度中也对工矿、工业排污口也基本要求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因此,这类排污口具有较好的监管基础。
农业排污口量大面广、类型复杂,是入海排污口重要管控对象之一。基于此,规模化畜禽养殖和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被纳入一般管理。同时,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类型均纳入简化管理。
不过,简化管理不等于不管理。
“在设置时,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仍需要开展设置论证,填写备案登记表,纳入台账管理;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开展监测,并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并且,这些类型排污口多数是不鼓励存在的排污口,可通过整治工作逐步减少其数量。”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