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违法小作坊、地下工厂等肆意向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化工废水,对水源、大气、土壤造成严重危害,进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近日,济南槐荫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案发区域位于黄河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秦某、李某夫妇在槐荫区某乡镇附近租赁的民房院内,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进行非法发蓝作业,通过将他人提供的钢件放入清水清洗、在盛满火碱、盐酸及除锈剂的水池内浸泡等一系列程序,将钢件进行除锈,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分别排入院内二人所挖的两个土坑并直接渗入地下。经监测、鉴定,该土坑为渗坑,水池为渗池,渗池中含有铬、锌、镍、铅、铜等重金属,造成地块土壤污染。案发区域位于黄河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秦某和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槐荫分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投资人民币两万元以替代修复方式履行了赔偿责任,确保被污染的地块土壤达标。
【裁判结果】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秦某系自首、初犯、赔偿修复了被污染土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确有悔罪表现;李某系自首、初犯、从犯、赔偿修复了被污染土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确有悔罪表现,对秦某可从轻处罚,对李某应从轻处罚。判决被告秦某、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引发的刑事案件。环境是人类生存之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而部分个人和企业为了谋求眼前利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造成土壤、水源污染,最终威胁人民群众用水安全、身体健康等重大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对此类行为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有力打击了非法经营特殊作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的犯罪,斩断了为谋取个人利益而采取非法手段破坏环境的念头,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增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自觉性,也是人民法院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的重要司法手段。同时,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并处罚金,通过司法确认生态修复费用2万元,兼顾打击污染犯罪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