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分别判处林某某、肖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或者单处罚金8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刑罚,并判处缴纳生态修复费。
该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肖某某等7人在禁渔期,分别携带电鱼机到昭平县城及周边乡镇的水域内电鱼被查获。经称量,上述人员捕得渔获物17公斤至0.8公斤不等。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肖某某等7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电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的捕捞方式,在禁渔期电鱼,无疑是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必将导致“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在此呼吁广大渔民文明捕鱼,共同守护昭平丰富的渔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