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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企业跨省倾倒2900吨危废铝灰至湖南

来源:湖南生态环境 时间:2022-12-14 09: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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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自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开展以来,各市州结合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洗洞”盗采金矿等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的部门联动,深入挖掘违法犯罪线索,以举报奖励的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近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六个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郴州市嘉禾县李某等人跨省非法倾倒铝灰渣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嘉禾分局接到舆情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发现大量固体废物露天倾倒在嘉禾县塘村镇清水村石灰窑,现场散发出刺鼻气味。因暂时无法溯源,嘉禾分局第一时间将倾倒的固体废物全部清理转运至嘉禾县龙行工业园危废仓库暂存,共计2924.24吨,及时消除了环境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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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批铝灰渣系广东省某铝业公司产生,产废单位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李某等人处置,造成此次跨省非法倾倒铝灰渣污染环境后果。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李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且后果特别严重。


2022年8月1日,嘉禾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嘉禾县森林公安局,并第一时间邀请嘉禾县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工作。经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已查明涉案人员10人,其中9人被采取刑事措施,冻结、暂扣涉案资金1400余万元。


目前,案件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对可以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相关赔偿义务人实施了修复工程并达到了修复目标,对大气污染等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相关赔偿义务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4183.25元用于替代修复。


【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倾倒案件办理中,在无法溯源的情况下,应先行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消除生态环境风险,并同时开展溯源。本案采取迅速确定倾倒的危险废物性质,有力地推动了公安机关溯源,成为案件顺利侦办的关键点。


株洲市醴陵市张某等9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醴陵市左权镇东城大道与渌口区交界处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醴陵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倾倒点山塘南侧覆盖有约100㎡的新土,经进一步勘察发现新土下有大量铁皮桶和塑料桶,桶内装有黑褐色不明废液,现场空气中弥漫着刺鼻的酸味和农药味。倾倒点位置隐蔽,周边无常驻居民,现场无目击证人,溯源难度大。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迅速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成立由环保、公安、属地人民政府组成的专案组,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专案组通过调取交通视频监控、24小时蹲守等侦查措施,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张某、袁某、罗某等9人抓获。经查,本案倾倒的危险废物为废蒸馏残液、废蒸发盐渣污水处理污泥等,共计1079.9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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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张某等人的行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


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主犯张某有期徒刑3年,其余参与犯罪人员也均获刑,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责任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28710元,目前污染现场已修复完成。


【典型意义】


紧密衔接两法,通力合作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本案中,株洲市生态环境、公安、检察三部门紧密配合,从严从快的打击了危险废物倾倒的环境犯罪行为,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者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有效的保护了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是两法衔接的典型案例。


严格执法,全力推进和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该案是醴陵市全市首例现场抓获嫌疑人的环境违法案例,多部门联动、高效部署、严格依法地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群众权益,有效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能力和决心。


常德市桃源县“洗洞”盗采金矿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8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群众投诉反映的沙坪镇竹山村小溪沟内存在非法洗洞污染环境的问题开展了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历史遗留矿洞2处,其中1处矿洞旁建有简易工棚及水池,水池内溢流水呈微黄色,矿洞旁安装有柴油机高压喷雾器,存放有桶装柴油、黄金选矿剂金蝉等大量涉嫌盗采金矿的设备及物资,现场疑似存在非法“洗洞”盗采金矿的违法行为。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公安部门及属地镇政府对涉嫌违法行为开展了联合调查。经查,桃源县沙坪镇村民伍某投资约16万元,雇请同镇竹山村村民廖某及外地民工,于2022年1月至4月期间,利用沙坪镇竹山村一历史遗留矿洞,安装相关设施,采用非法手段擅自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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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查明环境损害事实,准确评估环境损害程度,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委托有关检测公司和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鉴定。鉴定结果表明,伍某等人在“洗洞”过程中喷淋的碱性药水、浸出的矿洞水及水池废水等对山顶和水池附近植被造成破坏,对土壤及纳污水体山涧造成环境损害,环境损害量化共计345150元。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第(九)项之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9月19日,伍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侦查终结,桃源县森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将伍某廖某污染环境案移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督促伍某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件的成功办理得益于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当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疑似存在非法“洗洞”盗采金矿的违法行为,但无法锁定嫌疑人时,迅速请求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对该案的调查,明确案件的侦查方向。桃源县政府迅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工作专班,检察部门提前介入,为该案“会诊”“把脉”,引导侦查取证,固定了案件办理的关键性证据。


在“利剑”行动期间,常德市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查处了一大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紧抓线索疑点,多部门高效联动,积极化解环境问题矛盾纠纷,全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隐患问题。


岳阳市某垃圾消纳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


【案情简介】


5月31日,群众投诉岳阳经开区某建筑垃圾消纳有限公司生产期间噪声、扬尘扰民,影响居民生活。


当天,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消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作业,生产现场扬尘较大、地面积尘严重。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860万元,并于2021年7月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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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该公司处罚31.89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万元。


并根据《关于开展全区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有奖举报的通告》,对该举报人给于奖励。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企业存在的多种违法行为,分别予以处罚,同时实施了“双罚制”,不仅对单位实施处罚,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环保责任,体现了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同时,积极推行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使公众监督成为强化生态环境监管网络的重要环节,形成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良好格局。


娄底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7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涟源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涟源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有生产废水外排,可能对下游基本农田、鱼塘造成污染。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沉淀池废水正溢流至外环境,经涵管排入下方白马渠道,经过排查,废水尚未流入下游基本农田、鱼塘。涟源分局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封堵溢流口,利用水泵将废水沉淀池内部分废水抽回,按照环评要求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及时消除了环境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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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废水沉淀池溢流口废水经采样监测,废水所测因子中PH值为10.62,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规定限值。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超标排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涟源分局于2022年9月2日向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2万元。并依据《娄底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500元奖励。


【典型意义】


本案中,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涟源分局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第一时间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从严从快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娄底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兑现有奖举报,激发群众举报能动性,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弥补当前双随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监管的盲区,推动构建人人参与、社会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湘西州某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多项环境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随着湘西自治州“利剑”行动交叉帮扶执法工作的全面开展,2022年9月30日,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收到交叉帮扶移交线索“某石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砂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露天堆放”,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处于运营状态,厂区砂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露天堆放。凤凰分局当即对该公司提出整改要求,责令其立即将未覆盖的砂石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消除了环境风险隐患。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凤凰分局发现该公司的砂石生产线和沥青混凝土搅拌生产线,在未取得环评手续、未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下完成建设并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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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2022年10月21日,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其“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336000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该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37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其砂石露天堆放未覆盖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29800元,共计罚款金额735800。截止目前,该案罚款已全部缴纳到位。  


【典型意义】


1.本案作为州内交叉帮扶移交线索案,在帮扶人员帮扶下迅速完成了案件的办理。异地交叉帮扶工作是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效能的重要抓手。


2.对于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案件,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做好“同时处罚”和“分别处罚”,并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多种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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