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本报记者 张 璁
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作了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精神,根据有的常委委员、专委会委员和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是在本法的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是在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中增加“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三是防止外来物种侵害,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对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活动的规范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对与毗邻国家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合作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加强与毗邻国家的协作,保护野生动物迁徙通道。
根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进入二审
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
本报记者 王比学
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作的关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进行了初审。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建议进一步推进生态安全系统建设。二审稿作如下修改: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增加规定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持续性;增加规定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从严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企业、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二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加强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保护。二是明确对野生动物造成牲畜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三是增加规定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生态廊道,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气候变化应对、自然灾害防治等生态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保障青藏高原生态安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强化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科技支撑,加强科学普及。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充分运用青藏高原科学考察与研究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技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中的支撑作用;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科学普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完善保障与监督措施。二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二是增加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活动,应当自行带走旅游产生的垃圾或者在指定地点投放。三是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各类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公开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和控告污染青藏高原环境、破坏青藏高原生态的违法行为。四是要求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执法协调机制。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拟修改完善
本报记者 王比学
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尧作了说明。
王洪尧介绍,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三次进行了修正。该法自实施以来,对海洋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现行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亟需修改完善。
此次法律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首先是完善立法宗旨,增加建设海洋强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容,明确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的原则,进一步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增加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宣传教育等规定。
针对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草案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引导作用,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制度,增加排污许可管理规定,优化海洋环境标准和监测调查体系,加强海洋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强化海洋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
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草案修改涉海自然保护地划定与分类标准的规定,完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增加保护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的规定,明确严格保护岸线的范围,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与监管,强化海水养殖污染防治。
就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问题,草案坚持陆海统筹,针对近岸海域突出环境问题,以入海排污口、入海污染物排放、海洋垃圾等为管控重点,加强陆源污染防治。
关于防治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草案加强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一体化保护,统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沿海产业结构调整。
为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草案加强废弃物海洋倾倒管理,增加产生废弃物的单位申请海洋倾倒许可,完善倾倒作业的监控与报告要求,增加委托他人实施倾倒作业的具体管控规定,明确获准倾倒单位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草案还对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作了修改,增加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管控规定,明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负责渔港等区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增加船舶拆解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增加倡导绿色低碳航运、鼓励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以及建设、改造、使用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等规定。
首次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
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本报记者 张天培
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说明。
陈锡文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对于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维护广大农民集体成员财产权益、实现共同富裕的客观需要。”陈锡文介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三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村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功地避免了农民出现两极分化现象。打赢脱贫攻坚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最艰巨的任务是如何更快地提高广大农民的富裕程度,这同样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成员确认规则,规范农村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有利于推动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形成既体现集体组织优越性又调动农民个体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有利于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随着城镇化推进和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农民对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的需求会不断增加,在当前公共财政还难以全面覆盖农村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是支持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的有益补充。陈锡文说,通过立法,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同时,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被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的现象,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法律草案共八章,依次为总则、成员、登记合并与分立、组织机构、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规定成员的确认及其权利义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等事项作出原则规定;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明确对集体财产依法实行分别管理;规定扶持措施;明确争议的解决办法和法律责任。
陈锡文介绍,草案起草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守底线,坚持正确方向。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二是立足实践,确立有限目标。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把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三是问题导向,力求务实管用。着力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集体经济面临的突出问题做好制度设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供法律规范和依据。四是急用先立,宜粗不宜细。回应实践的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同时尊重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给地方和农民群众留出必要的自主选择空间,使法律制度更符合实际、更便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