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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一公司非法倾倒444.14吨飞灰,罚!

来源:中国环境网 时间:2023-01-03 16: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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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绍兴市生态环境局通报:杭州志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倾倒444.14吨飞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杭州志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2022年8月24日,浙江省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杭州湾上虞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的厂区巡察发现,该空地正在围填,但部分围填物料有异味且颜色呈红棕色。这立即引起执法人员的警觉,涉及的围填的地点位置偏僻,具有隐蔽性,很有可能是非法倾倒。


通过摸排调查,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危险废物属性鉴定,终于找到相关线索,上述倾倒物为杭州志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擅自将444.14吨飞灰倾倒在上虞经开区,该倾倒物为一般工业固废。


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杭州志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之规定。


典型意义


一是将执法工作落在“细”处。日常巡查是执法手段中不起眼却又至关重要的环节,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经验丰富,还要具备细心与责任心,从细微的线索中发现问题。二是将执法工作落在“精”处。对于该案中定型有争议的固体废物,执法人员走访周边生态环境分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危险废物属性鉴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体现了执法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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