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橡胶是重要的战略基础物资,海南省拥有全国最大的天然橡胶生产基地。近年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总结涉海南天然橡胶产业司法审判工作,并出台了关于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海南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海南天然橡胶产业典型案例,以期通过深挖案件事实,科学提炼裁判规则,推动裁判尺度统一,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助力海南天然橡胶产业提升效能和市场竞争力,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新标杆。
擅自砍伐橡胶林木
补种复绿恢复原状
2018年3月,胡某某为不影响其种植的芒果树生长,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白石村委会宿风村祝干岭上砍伐芒果园里的橡胶树和桉树等林木。
后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林地总面积为2.0亩;被毁林木株数为123株(桉树26株、橡胶树97株),均为胸径大于5厘米的林木;被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共14.1107立方米,其中被伐桉树的立木蓄积量为7.8266立方米,被伐橡胶树的立木蓄积量为6.2841立方米。
2018年10月10日,胡某某到陵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年12月10日,胡某某与陵水县林业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约定由胡某某在陵水县本号镇白石村委会宿风村祝干岭种植沉香280株。自陵水县林业局同意修复方案之日起,胡某某须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义务。
陵水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仍需继续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确保种植树苗的成活率,如缓刑考验期期间依《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进行验收,无正当理由经验收不合格,则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陵水县法院根据上述认定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中期前履行完毕与陵水县林业局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
法官庭后表示,滥伐橡胶不仅破坏海南天然橡胶产业正常生产秩序,影响海南国民经济发展,同时毁损海南自然资源,有损当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果。因此,依法严厉打击涉天然橡胶产业犯罪行为具有维护产业发展和司法护航青山绿水的双重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滥伐橡胶刑事案件,海南法院坚决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积极落实恢复性司法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滥伐林木罪并处罚金,责令胡某某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并以补种复绿的情况作为缓刑考验的考虑因素,切实督促被告人落实修复责任。本案罚金已履行完毕且未收监执行,表明修复及时有效,实现保障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平衡。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
老胡点评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推进,天然橡胶的种植、管理和经营模式、机制发生重大变革,然而,由于土地利用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相关各方的矛盾纠纷呈现多发态势。与此同时,个别人法治意识淡漠,盗伐、滥伐天然橡胶林木,给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绿色发展带来阴影。
对此,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发挥服务保障作用,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一方面,应当对天然橡胶林土地利用、承包经营和确权登记等方面的民事纠纷加大排查化解力度,综合运用诉前调解和诉讼裁判等方式,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盗伐、滥伐天然橡胶林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进一步加大惩治打击力度,妥善运用罚金刑、自由刑,并责令违法犯罪行为人承担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最大程度发挥司法服务保障生态环境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