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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味道浮出水面的环境污染案:非法处理“铝灰”,七人获刑

来源:潇湘晨报 时间:2023-06-05 1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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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非法处理“铝灰”,结果不仅要坐牢,赚来的钱还远远不够赔的;网购象牙制品,还打算自己对外售卖,他被要求付5万多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于宣传保护野生大象……6月2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11起典型案例。


据悉,2022年以来,湖南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5251件,判处刑罚共计1890人,单处或并处罚金共计1000人。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判赔百万元


2021年5月初,雷某雄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蓝山县楠市镇希政村的龙某军,得知龙某军经营了一家砖厂,便寻求与其合作非法处理“铝灰”。两人商定由雷某雄负责运输、卸货,由龙某军负责场地及协调关系、处理纠纷。此外,两人还决定将处理后的“铝灰”按每卡0.05元(每吨燃烧产生500卡热量)的价格进行出售继续获利。随后,龙某军在希政村找到龙某云所有的已处于废弃状态的砖厂。两人未经龙某云及希政村村委会同意决定利用该砖厂的矿坑进行“铝灰”处理。


之后,雷某雄通过周某章联系到梁某辉经营的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某金属制品厂正好有一批“铝灰”需要处理,周某章提出收取10元/吨的中介费,再由梁某辉支付210元/吨的处理费用由雷某雄、龙某军处理,周某章再从210元/吨补贴费用中抽取10%的中介费,除去运输成本、人工费用等开支,龙某军分得纯利润的三分之二,雷某雄分得三分之一。同时,雷某雄另外联系了巫某托,巫某托通过被告人关某宁联系到梁某杰经营的公司有需要处理的“铝灰”后,分别与三人联系并商定由自己负责运输,对方支付230元/吨的费用用于处理“铝灰”。关某宁几人约定,按照关某宁占5%、巫某托占22%、雷某雄占33%、龙某军占40%的比例进行分成。


2021年5月14日至5月24日,约800吨“铝灰”相继被拖至蓝山县楠市镇希政村的砖厂用水进行浸泡处理。同年5月24日,希政村村民向村委会反映龙某军将白色不明粉状物推至砖厂内的矿坑内散发出浓烈刺鼻异味,对土壤水源造成严重污染。6月30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希政砖厂矿坑内固体废物出具认定意见:该批铝灰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危险废物,危险特效为毒性和反应性。


案发后,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蓝山县楠市镇人民政府立即对现场“铝灰”及受污染的泥土、地表水进行应急处置,共应急处置污水5845l立方米、危险废物及其沾染的土壤3088.385吨。经委托湖南省环境保护研究科学院鉴定,此次事件造成环境损害共计1055.468562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1003.08946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52.3791万元,为此产生鉴定费26.8万元。


最终,蓝山县人民法院认定,七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龙某军、雷某雄、周某章、梁某辉连带赔偿环境损害费用509.98979万元,承担鉴定费12.94944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龙某军、雷某雄、梁某杰、巫某托、关某宁连带赔偿环境损害费用157.7288万元,承担鉴定费4.00498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龙某军、雷某雄、巫某托、关某宁连带赔偿环境损害费用387.74997万元,承担鉴定费9.84558万元;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龙某军等七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关某宁退出的非法获利6947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龙某军的非法获利41000元、被告人雷某雄的非法获利25000元、被告人周某章的非法获利9000元、被告人巫某托的非法获利12000元。


网购象牙制品还打算对外售卖


短短一年间,曹某先后网购了25件野生动物制品,打算对外售卖,其中包括15件象牙制品。因为这一行为,曹某付出了代价。


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曹某先后在长沙、武汉、沈阳、北京等地以及广州华林珠宝市场通过网络购买象牙等25件野生动物制品,其中一块貔貅胸牌送给其弟弟段某雨,其余24件象牙等野生动物制品分别存放在中南艺术品市场和天元区中建御山和苑待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认定送检的24件疑似象牙制品中,其中15件为象牙制品。象牙为亚洲象或非洲象(亚洲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为《CITTES公约》附录Ⅰ所列物种),价值10096元,其余9件无法确定其种属。2021年12月29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曹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21年12月10日,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委托湖南省野生动物救助繁殖中心研究员就该案象牙制品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的损害程度和修复方案进行评估,研究员于2021年12月15日出具专家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考虑到大象物种的珍稀濒危程度、生态作用、整体价值、科研价值、社会价值和国际影响等因素,建议以涉案象牙制品价值10096元的八倍即80768元作为生态修复补偿费用,用于保护野生大象的公益宣传和公众教育。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曹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0480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及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三次,向原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赔偿专家鉴定费3000元,向原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赔偿律师费等合理支出费用3500元。(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章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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