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中国网 >  碳交易 >  正文

CCER重启在即,国有企业如何参与?

来源:环境经济杂志 时间:2023-06-15 09:35:26

字号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以下简称《征集函》)。无疑,这给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开发及市场打了一剂“强心针”。


“双碳”背景下,国有企业参与CCER市场正当其时。从国际上看,当前,正是《巴黎协定》签署背景下我国CCER机制重新建立的关键时机,而《巴黎协定》强调国家自主贡献,优质减排资源已成为各国争相抢夺的重要资源,国有企业应当做好地方和行业表率,肩负起守护国有绿色资产的责任;就国内而言,“双碳”1+N顶层设计已经搭建,新增CCER项目经济效益尚未有足够的确定性,市场竞争相对较弱,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背景天然优势,在考虑社会效益的情况下可以优先介入,成为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


国有企业如何在CCER即将重启的当下,把握时机布局并介入CCER,寻找商业逻辑闭环?


中国碳信用市场发展历程


中国碳信用产品开发停滞6年


2012年以前,我国企业主要通过《京都协议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CDM)申报自愿减排项目,获得国际碳信用产品CERs(核证减排量)的签发,之后将相关减排量在欧盟碳交易(EU-ETS)等市场交易变现。但是,随着《京都协议书》第一阶段的结束以及欧洲经济低迷,CDM项目在审批签发端、交易端均受阻,中国CDM项目发展几乎停滞。


在此情况下,我国开始比照CDM机制,建立国内的自愿减排碳信用机制,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温室气体资源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自2013年起,各试点碳市场逐步启动运行,且均允许控排企业使用CCER进行履约,同时鼓励其他企业主体通过自愿注销CCER的形式,进行自身碳排放量的中和。


然而,2017年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暂停有关CCER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的申请,待《暂行办法》修订完成并发布后,再依据新办法受理。截至目前,国家主管部门备案CCER交易机构有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绿色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等共9家。


CCER市场已暂停6年之久,期间多次传闻重启在即,但均未成行。


国内碳信用产品交易存量博弈


截至2023年一季度,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平台数据显示,2017年CCER机制暂停前审定的项目累计2871个,6年以来仍有项目陆续进入备案以及签发环节,但总签发量391个,总签发减排量约7700万吨,总签发率约14%。


据不完全统计,累计已有6000万吨的CCER被用于9个试点地方碳交易市场和全国碳市场碳配额(CEA)清缴、履约抵消,其中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847家重点排放单位存在配额缺口,累计使用CCER约3273万吨用于配额清缴抵消。抵消机制为风电、光伏、林业碳汇等189个CCER项目的业主或相关经营主体带来收益约9.8亿元。


通过上述数据,不难看出,越来越多的行业和企业需要购买CCER用来弥补碳排放配额的不足,但是仅靠现存的CCER已明显不足。因此,市场亟待补充新的CCER。


征集释放了CCER市场重启信号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征集函》提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有方法学体系难以满足当前工作需求,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


无疑,这是CCER机制在操作层面,释放的最积极的重启信号。


6年来,《巴黎协定》取代了《京都协议书》,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七次缔约方大会(COP27)得到细则层面的进一步商定,而CCER机制沿袭了《京都协议书》下的国际碳信用机制——CDM。在当前国际背景下,重启CCER并不意味着重新启动旧有的CCER机制,这对于企业如何更好地参与即将重启的CCER机制提出了挑战。


市场主体参与CCER存在的“三个不确定”


国际环境使CCER机制重启的时间点不确定


所谓方法学,包括了从开发CCER项目到最终减排量核查的方法细则,是CCER项目开发的指南。2017年,我国暂停前的CCER机制(以下简称原CCER)共备案200种方法学,其中绝大多数均出自已作废的《京都协议书》下CDM机制开发的方法学。《巴黎协定》签署以来各国对是否全盘接纳CDM机制下的项目一直未达成共识,体现在市场上,CDM项目在国际市场成交量低迷。


2021年11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初步通过《巴黎协定》下的SDM(可持续发展机制),并沿用了CDM的大部分设计。


随后,国内CCER重启步伐加快,并在今年公布《征集函》,但国内征集并更新的方法学及其所开发出来的项目是否获得国际认可无法确定,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内CCER机制重启的时间点。


方法学征集导致新开发CCER项目要求不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CCER机制的公开原因是“项目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相应地,《征集函》表示“双碳”目标对CCER市场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征集意在更新而非照搬旧有CCER机制,重点是通过更新、替换、增补原有方法学机制以满足当前工作需求,并陆续分批发布。


这就意味着,新增CCER项目要严格按照新的方法学开发,对等待进入市场的新CCER项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增项目涌入导致CCER市场价格走势不确定


CCER项目所产生的碳信用产品的生产和需求两端都受到政策影响。


一方面,新CCER项目交易环境不确定,买家或更难找。目前,391个开发成功的项目进入市场交易,尚且只有78%的CCER实现交易,一旦CCER机制重启,大量CCER迅速涌入市场,必然造成项目交易成功率更低买家更难找的局面。


另一方面,CCER市场交易价格不确定。《征集函》发布后,复旦大学4月发布的碳价指数显示,市场对预期做出了反应,CCER的中间价环比下跌3.33%。随着大量新项目涌入市场,CCER价格必然进一步大幅下跌。


CCER项目资产、开发、交易分析


梳理原CCER项目全生命周期,有利于更好地寻找CCER市场切入点。表1是原CCER全生命周期及各环节参与难度分析。


image.png

表1:CCER全生命周期参与难度分析


如表1所示,原CCER机制全生命周期一共涉及10个环节,可简单分为CCER的资产端、开发端、交易端,在三端中除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12家审定机构以及可以参与CCER标准(即方法学)制定的少量大中院校、科研院所外,绝大多数企业可选择作为CCER资产业主方、开发咨询方或者交易方这三种角色,具体分析如下。


CCER资产端


CCER资产端主要减少CO2、CH4等六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活动均可以作为CCER项目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境内企业法人均可针对合适的碳资产申请签发减排量。


CCER开发端


CCER开发端主要涉及项目方法学备案、项目备案、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备案三大阶段。


第一,方法学。CCER暂停前,国家已公布12批,共200种方法学,除26个我国自己开发的方法学外均为CDM方法学,《巴黎协定》下,接近90%的现有方法学亟待更新。另外《巴黎协定》着重国家自主贡献(NDC),CCER是否能够用于自主贡献需得到国际认可。


第二,项目开发。主要存在几个特征:一是项目成功率低,2017年暂停前已审定项目2871个,截至2023年一季度,已签发减排量的项目391个,即10年来总签发成功率<15%;二是项目准入门槛提高,原CCER《暂行办法》明确,项目为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的,对应《京都议定书》生效之日,而当前《巴黎协定》签署,项目时间准入门槛大概率要求为2016年11月4日之后开工建设;三是项目开发周期长,结合表中环节5项目备案和8减排量签发,理论上项目仅在主管部门就要停留至少3个月,分析已签发391个项目中的251个常规项目的开发周期可以发现,项目备案和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备案两个流程多在1~3年,加权平均时间需1.68年,再结合前期项目资产识别及项目文件设计环节,项目开发周期一般为2年左右,(如表2所示)。


image.png

表2:CCER细分项目开发所需时间分配


CCER交易端


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但是全国CCER交易市场仍在建设中,CCER可在9家国家备案的地方试点交易所交易,存在两大特征。


一是价格走低。目前,CCER最大交易场所为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其官网显示,今年以来尚无CCER交易;CCER交易主要集中在二级市场,即通过挂牌交易和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透明度较低,实际成交价格远低于CEA价格。而欧盟碳交易市场(EU-ETS)作为国外最大的碳交易市场,其CDM价格接近0美元/吨。


二是买家难求。自广东和北京在2015年3月初率先完成首单CCER交易以来,仍有1000多万吨二氧化碳当量CCER没有找到买家。从需求侧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的减排企业年覆盖全国44%CO2排放量,将来即使纳入全部强制减排单位,需求最多翻倍。而从供给侧看,仅存量待签发的就6倍于目前已进入市场交易的CCER项目,加上方法学修订后纯新增CCER项目涌入市场,可以预测未来3~5年CCER供给侧将至少是需求侧体量的3倍,届时买家难求。


综上,企业介入CCER项目需要面临有效资产缺乏、开发周期较长、交易价格走低等三大现实问题。直接导致基于3~5年预期净现金流预测投资收益的DCF(现金流贴现)模型失效,民营企业参与难度大。


国有企业参与CCER的对策建议


开展CCER的必要性


《巴黎协定》下,我国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更新了国家自主贡献(NDC)目标,宣布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同年的气候雄心峰会上我国还进一步宣布关于二氧化碳、化石能源、森林覆盖等一系具体目标。


国内已构建起目标明确、分工合理、措施有力、衔接有序的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明确了我国实现上述承诺的路线图,充分显示了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决心,而CCER正是落实“双碳”目标的重要一环。


开展CCER的可行性


碳排放权交易是市场手段类型的政策工具,国有企业与政府紧密的链接成为天然优势;市场初期竞争不算激烈,但存在变现难等问题,而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中流砥柱可以在较少考虑经济效益的情况下优先做出一定社会效益出来。


开展CCER的策略


按照前述对于原CCER全生命周期的分析,可以按照参与难度,实行三步走的策略。


一是梳理整合当地散落的碳资产做大规模,做CCER开发的“业主方”。大量的绿色资产闲置在政府部门,地方国有企业可以针对当地绿色资源特色,划拨、整合收购一批原始绿色资产,为市场重启及将来开展相关业务储备足够上游待开发资源,作为CCER的“业主方”,对CCER项目最终的收益分配有决定权,最大化实现绿色碳资产变现。举例而言,森林、绿地资源丰富的内陆地区可以重点瞄准林业碳汇进行碳资产整合;东部平原地区可以重点针对农业农田农村整合甲烷减排碳资产。


二是利用国企属性充分对接政府参与各环节,做CCER的“咨询方”。项目备案和减排量备案均需要报批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国有企业是政府的施政有力保障,可以借助国有背景,紧紧围绕政府审批做好上下游环节的服务,并在积累足够项目经验后为其他CCER项目业主方提供咨询等增值服务,这样,无论CCER项目最终是否能够实现市场交易变现,作为“咨询方”都有项目开发咨询费收入。


三是通过价格研究逐步做好碳资产交易管理业务,做CCER的“资产管理方”。目前,各地方试点交易所对于参与主体未做明确限制,国有企业可以在掌握政策的前提下,研究价格走势,依靠价格锁定机制参与碳资产交易管理,博取交易差价,实现碳资产交易管理。


(作者:朱兆平 秦德凯  作者单位:扬州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

*本作品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