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3日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水泥熟料生产》(以下简称《核算指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水泥熟料生产》(以下简称《核查指南》)公开征求意见,成为全国碳市场扩容的又一重要信号。
为什么要编制《核算指南》和《核查指南》?
据悉,《核算指南》对核查和履约相关的计算公式及参数数量进行了精简,提高技术规则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细化核算核查规则和企业自证材料要求,提高核算的规范性;明确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耗的间接碳排放量核算规则。
在核查方面,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不涉及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具体参数。为增强水泥熟料生产行业碳排放核查工作的规范性、提高核查工作质量,《核查指南》给出了水泥熟料生产的碳排放核查方法和要点。
碳排放核算关键参数由15个减少至4个
水泥行业的碳排放核算关键参数由15个减少至4个,即化石燃料消耗量、熟料产量、非碳酸盐替代原料消耗量、电力消耗量。这大大提高了提高技术规则科学性与可操作性核算工作的可操作性。
与此同时,《核算指南》明确了核算边界。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核算指南》对熟料生产工序的碳排放核算方法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同时保留企业层级碳排放作为报告项。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层级碳排放仅作为企业掌握自身排放的依据,不开展核查。企业层级碳排放核算中,对于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自备电厂,应按本指南核算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已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自备电厂,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设施指南进行核算。企业存在其他非水泥产品生产的(如矿山开采),应按照适用的行业核算与报告要求,核算与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量。
另外,在碳排放因子的适用情形和取值方面,《核算指南》明确:一是熟料中氧化钙、氧化镁含量,由此前规定必须采用实验室实测的方式,调整为优先使用过程排放因子(硅酸盐水泥熟料为0.535tCO2/t熟料),有实测需求的企业应符合《核算指南》规定的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五类非碳酸盐替代原料扣减系数,该扣减系数基于1058家水泥企业2022年度的1455条生产线样本数据计算得出。三是更新了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和低位发热量缺省值。其中单位热值含碳量仅可以采用指南规定数值(0.02618tC/GJ),该值为《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中烟煤的缺省值,主要考虑水泥行业92%以上的热量由烟煤及以烟煤为主的混煤提供;低位发热量采用缺省值23.076GJ/t,为《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中建材工业数据,有实测需求企业应符合《核算指南》规定的管理要求,确保数据质量监管可操作。
明确非化石能源电力的间接排放为0
根据《核算指南》,水泥熟料生产消耗电量扣减了余热电站发电量、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和企业自发自用非化石能源电量,企业层级净购入使用电量扣减了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
对两类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力,包括同一家企业内自产非化石能源电力通过专线直送给重点排放设施使用的电力,以及电力用户与非化石能源发电企业签署市场化交易合同,并通过电网配送给重点排放设施使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本指南明确其间接排放按0计算。为避免重复计算,本指南配套开发了新的电力排放因子用于核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间接排放(不再沿用此前的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新的电力排放因子基于最新的电网数据计算,并扣除了通过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
检查组不对企业排放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但需对自身出具的报告真实性负责
《核查指南》仅用于指导熟料生产的核查,不适用企业层级的核查。核查组应对企业提交的排放报告中信息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符合性进行判断,但未规定对企业排放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需要说明的是,核查组应对其出具的核查报告真实性负责,在核查工作中应基于专业能力,对关键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做出技术判断,对于偏离理论极值及明显异常的数据应开具不符合项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刘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