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林业草原局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使用范围: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
(二)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
(三)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用于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修复、补偿。
(四)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
(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
此外,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资金分配: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以由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国家公园创建、相关改革或者试点,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等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通过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
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财力状况、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项目储备等情况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其中,财力状况根据各省财政困难程度设置调节系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数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以确定调整数;对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的省份扣减相应资金;对项目储备不足的省份扣减相应资金,扣减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储备充足的省份。到人到户资金除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需扣减外,不参与其他调节。
国家公园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其中,对已设立的国家公园,按照依规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的年度支出需求(90%)、国家公园面积(10%)等测算,其中纳入国家公园支出的相关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执行国家公园区域外同类资金测算分配方法;对前期工作扎实、已向国务院提出设立申请的国家公园候选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创建数量等确定,对同一个国家公园创建定额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数量(65%)及面积(1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数(20%)和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数量(5%)测算。
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执行天然林规划规定的资金分配方法。天然林规划出台前执行原测算分配方法。
生态护林员支出资金分配主要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在延续以前年度测算结果基础上,统筹考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在分解下达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时,应当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资金使用应当确定优先序,确保按照规定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分配给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