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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河道、筑坝拦汊……水利部公布10起河湖库“清四乱”典型案例

来源:生态中国网 时间:2024-10-21 15: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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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库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行蓄洪水的重要场所,也是生态系统和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河湖库管理保护事关国家水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水利部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持续清理整治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推动河湖库面貌实现根本性转变。

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水利部公布10起河湖库“清四乱”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厂房侵占长江河道案

基本案情

2022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披露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3家企业擅自在长江河道内建设厂房及与生产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总面积约1.83万平方米。

清理整治过程

2022年5月,扬中市对3处违建项目进行立案调查,加快推进整治。2023年,1.83万平方米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全部完成拆除后,扬中市投资3296万元实施生态修复,构建兼备生态功能、美学功能和游憩功能的景观格局,满足人们休闲游憩活动需求。

以案释法

(一)违法违规情况

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建设厂房影响长江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

(二)启示

长江是中华民族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本案中,扬中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努力,拆除不符合岸线管控要求、影响河道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消除了防洪和生态安全隐患,有效释放了长江岸线空间。同时,因地制宜进行生态修复,建设景观绿地,岸线面貌明显改善,母亲河更富生机活力。

案例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塞上江南博物馆侵占黄河河道案

基本案情

塞上江南博物馆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黄河河道内,2010年8月开工,2012年11月竣工,总高度42.05米,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2021年7月,水利部发现该问题线索,督促地方核查并依法依规整改。

清理整治过程

2022年9月,平罗县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截至2023年11月,地上部分(5000平方米)和2栋附属用房(2000平方米)整体平移至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外,21间附属用房(636平方米)及牌楼、照壁、曲廊等附属建筑物全部拆除,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以案释法

(一)违法违规情况

塞上江南博物馆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的违法违规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

(二)启示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本案中,塞上江南博物馆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的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违规项目,严重威胁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关地方依法依规清理了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违规建筑,有力保障黄河行洪通道畅通,有效消除影响河道行洪安全隐患。

案例三: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厂房侵占黄河河道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山东省河长办通过卫星遥感影像排查,发现泰安市东平县银山镇大洪口村黄河河道内存在疑似违规建筑物。经泰安市、东平县河长办现场核实,有企业于2018年擅自在黄河河道内建设厂房、堆放物料,总面积约8700平方米。

清理整治过程

2021年11月,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东平湖管理局东平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东平黄河河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清除所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堆放的砂石料,恢复河道原貌。该企业先后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被法院依法驳回。东平黄河河务局向东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3月,东平县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该企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7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东平黄河河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出具行政裁定书,驳回申请。2023年8月,东平县依法对该处违建厂房予以拆除。

以案释法

(一)违法违规情况

在黄河河道内擅自建设厂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等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

(二)启示

河道是行蓄洪水的重要空间。在黄河河道内违法违规建设厂房并进行开发经营活动,阻塞行洪通道,妨碍河道行洪安全。本案中,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物予以拆除取缔,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守住防洪安全底线,保障黄河健康生命。

案例四: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商业街侵占汤峪河河道案

基本案情

2014年,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水岸商业街项目,2015年8月,商业街建成开放,总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由6栋3层框架结构建筑组成,长310米,宽15米,占用汤峪河河道及护堤地面积4650平方米。

清理整治过程

2021年群众举报该问题后,陕西省水利厅多次赴现场指导推进整改工作。眉县总河长、汤峪河县级河长开展现场勘察,组织制定清理整改实施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妥善处置商户搬迁安置问题。2023年12月,商业街及附属设施全部拆除,恢复河道原貌。

以案释法

(一)违法违规情况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商业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规定。

(二)启示

侵占河道建设商业街等阻水建筑物,严重妨碍河道行洪。在护堤地建设房屋等建筑,危害堤防工程安全。商业街及周边人口密集,一旦发生洪水,将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有关地方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依规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畅通行洪通道,消除防洪安全隐患,严守防洪安全底线。

案例五: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施工营地侵占硕曲河河道案

基本案情

2023年,水利部组织开展河湖“四乱”问题遥感图斑排查,发现长江二级支流硕曲河甘孜州乡城县段古瓦水电站大坝右岸下游约500米处存在疑似违建。经核查,为古瓦水电站承建单位建设的临时营地,用于施工人员居住,占用河道约1000平方米。

清理整治过程

乡城县河长办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多次会商研究,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清单、限期完成整改。2023年5月,全面完成营地拆除工作,进行了场地平整,恢复了河道原貌。2023年8月,乡城县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现场复核,确认问题已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销号。

以案释法

(一)违法违规情况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施工营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

(二)启示

山区河道洪水一般突发性强,硕曲河为典型的山区河道。本案中,施工营地侵占河道,不仅束窄河道行洪空间,加剧洪水灾害风险,同时其自身防洪安全也受到威胁。有关地方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水利牵头,部门联动,合力推动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保障山区河道防洪安全。

案例六:安徽省违建光伏项目侵占焦岗湖案

基本案情

2022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淮南金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淮南中电焦岗湖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颍上聚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3家光伏发电企业自2015年以来违规占用焦岗湖水域3400多亩,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部分光伏项目还占用焦岗湖芡实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清理整治过程

2023年4月,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区下达违建光伏项目限期拆除通知,要求相关企业拆除违法构筑物;阜阳市颍上县针对光伏项目违规侵占焦岗湖问题,制定了拆除方案。2023年11月,违建项目全部光伏板及相关组件拆除完毕。

以案释法

(一)违法违规情况

在湖面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湖泊水域和蓄洪容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

(二)启示

焦岗湖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和阜阳市,为淮河与西淝河交汇而成。在湖泊水面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侵占湖泊蓄洪储水空间,对防洪、供水、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本案中,相关地方依法依规对违建光伏项目进行清理整治,维护河湖空间完整、功能完好,保障了防洪安全、生态安全。

案例七:湖北省枝江市沮漳河阻水片林案

基本案情

20世纪80年代以来,沮漳河附近村庄在代家滩滩地种植经济苗木,逐渐在河道内形成片林。其中,枝江市七星台镇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共有片林12.74万株,约2207.8亩,阻水明显。因该处片林面积大、涉及承包户多、形成年代久远,清障工作一直难以推动。

清理整治过程

2023年,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联合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对沮漳河代家滩阻水片林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准确掌握承包户、种植面积、种植时间、承包期等信息,建立问题台账。枝江市七星台镇政府通过政策帮扶、法律宣传等措施,劝导相关承包户自行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主动的,由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经过枝江市有关部门和七星台镇政府共同努力,2023年12月阻水片林全部完成清除。

以案释法

(一)违法违规情况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片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的规定。

(二)启示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别是行洪通道内大面积种植林木,将导致洪水下泄流速放缓、水位壅高,大幅增加河道行洪压力。同时,易影响水流侧向流速,导致洪水顶冲淘刷堤防,对堤防安全造成威胁。本案中,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多部门联动,形成行业监管、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工作合力,共同推动重点难点河湖问题整治取得实效。

案例八: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弃渣场侵占西溪河道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水利局在开展涉河建设项目事中监管过程中,发现有施工单位在西溪河道内设置弃渣堆场,弃置渣土。经勘测,侵占河道约3万平方米,严重妨碍河道行洪,破坏水生态环境。

清理整治过程

永嘉县水利局及时约谈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清运河道管理范围内渣土,并派员驻点指导清运工作。鉴于该行为占用水域面积大、时间长,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温州市、永嘉县同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2024年4月,经过鉴定评估,县水利局与涉事单位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单位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237.46万元。为确保协议有效执行,县水利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县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确认协议有效。该公司将弃渣全部清运,对场地进行生态修复,按协议约定缴纳赔偿金。

以案释法

(一)违法违规情况

在河道内设置弃渣场,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威胁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的规定。

(二)启示

西溪是瓯江一级支流,源短流急、比降大,是典型的山区河道。在河道内设置弃渣场,缩窄行洪通道,影响防洪安全,特别是山区河道,乱堆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山洪灾害产生放大效应,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地方依托河湖长制平台,水利部门牵头,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法院开展司法确认,确保了弃渣及时清运,有效畅通了河道行洪通道、恢复了河道生态功能。

案例九: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浯溪口水库筑坝拦汊案

基本案情

浯溪口水库是昌江干流中游以防洪为主,兼有供水、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库。2023年6月,景德镇市浯溪口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巡查发现,浮梁县峙滩镇流口村段的水库库汊内存在一处土石坝。经核查,坝长70米,高10余米,坝身平均宽度10米,侵占浯溪口水库库容约0.7万立方米,为附近村庄擅自建设,用于村民出行。

清理整治过程

浯溪口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将相关情况报告景德镇市水利局、河长办。依托“河湖长+检察长”机制,2023年9月,景德镇市河长办、市人民检察院对浮梁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对浯溪口库区管理范围内筑坝拦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督办函》。浮梁县水利局会同峙滩镇政府赴现场调查,积极协调相关各方,研究细化整改方案。2023年10月,违建土石坝全部拆除,市水利、检察院等单位对整改工作复核验收并销号。

以案释法

(一)违法违规情况

修建于河道上的水库,其库区是河道的组成部分。在水库库区筑坝拦汊分割水面、占用水库库容,影响水库功能发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违反《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的规定。

(二)启示

浯溪口水库地处长江鄱阳湖水系昌江中游,是以防洪为主,兼有供水、发电等综合功能的大型水库,承担着保障下游及景德镇市城区防洪安全的重要任务。清理整治筑坝拦汊等侵占水库库容突出问题,对确保水库在防汛关键时刻发挥防洪作用意义重大。本案中,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利用“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协调各方共同推进问题依法依规整改,恢复了被侵占的水库库容。

案例十: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丹江口水库筑坝拦汊案

基本案情

丹江口水库是汉江流域治理与保护的控制性骨干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2022年,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排查发现仓房镇棠梨树岗村在丹江口水库库区库汊修建浆砌石坝,坝体长约300米,形成封闭水面用于养殖,侵占丹江口水库库容约1万立方米。

清理整治过程

淅川县依托河湖长制平台,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水库管理保护有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核查认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和责任人。2022年4月,完成筑坝拦汊问题清理整治工作。

以案释法

(一)违法违规情况

丹江口水库是重要的防洪、供水工程,其库区是河道的组成部分。在水库库区筑坝拦汊分割水面、占用水库库容,影响水库功能发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违反《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禁止侵占水库等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行为的规定。

(二)启示

丹江口水库是汉江流域治理与保护的控制性骨干工程,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是保障北方受水区特别是首都地区供水安全的生命线,维护水库库容安全事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本案中,有关地方发挥河湖长制作用,清理整治筑坝拦汊侵占丹江口水库库容问题,切实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保障水库功能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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