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违法倾倒危险废物、伪造监测数据……为巩固打击危险废物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强化执法力度,日前,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一批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污染环境,两人被判刑
2022年4月6日,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某塑料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非法收集的大量废机油桶等塑料制品堆放在裸露地面。经调查,现场含有废机油桶的废旧塑料打包压块5.7吨、废机油桶和其他废旧塑料混合包装物2.07吨,共计7.77吨。
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认定现场发现的物品为危险废物。该塑料制品厂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
因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破获该案,以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将犯罪嫌疑人侯某、李某某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男子获刑并被罚十余万
2022年5月19日,哈尔滨市平房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在某厂对面雨排口发现白色污染物。执法人员赶到后,在某厂对面雨排口和银河路源头井室发现白色污染物,并启动应急检测。经调查发现白色污染物为废乳化液,是由曹某某从两家公司收集并倾倒至银河路源头井室。经执法人员对曹某某及相关单位进行调查问询发现,两公司将产生的废乳化液(废物类别HW09)交由嫌疑人曹某某依法处置,但嫌疑人曹某某并没有将其转交有资质危废处置单位,而擅自进行倾倒。
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案件交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立案侦查。案件破获后,由平房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同时要求其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相关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十万余元。
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嫌疑人被判刑
2022年6月2日,鹤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鹤岗市公安局对位于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原劳政队院内的废机油提炼处置点进行了现场踏勘。经查,该厂无相关环保手续,经营者购买废旧机油约60吨后,将10吨用于提炼半成品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超过3吨危险废物被倾倒至场地内,其余50吨废旧机油掺水后出售给河北一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商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鹤岗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鹤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破获该案后,以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将犯罪嫌疑人金某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法院以金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伪造监测数据,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5人被判刑
2021年8月31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时发现,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操作日志中存在多次修改痕迹。执法人员调取了自动监测站房门口的监控视频,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技术员李某和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营单位运营人员栾某进行了询问,三人均否认修改过自动监测设备。后通过对监控视频和设备修改记录进行比对,执法人员发现,,翁某、李某、王某、赵某都曾在设备修改时段出入过自动监测站房。最终李某承认2021年8月28日修改过总磷自动监测设备的斜率,并于2021年8月30日指使赵某修改了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截距。
2021年9月24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破获该案,以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将犯罪嫌疑人栾某、郑某、李某、王某、赵某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罚金三十万元;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被告人栾某、郑某、李某、王某、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共计判处罚金七万元;禁止被告人栾某、郑某、李某、王某、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