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尕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尚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尚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赃物依法予以没收。同时,被告人尕某等三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7万元。”
近日,由比如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尕某、尚某、尚某某3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经比如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宣判。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图为庭审现场
经查,2022年5月7日、5月30日、6月11日,被告人尕某等3人先后3次在比如县扎拉乡境内非法猎捕9只马麝、1只雪豹,均为国家1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尕某等3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并清晰、全面地展示了全案证据。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尕某等3人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77万元,并建议以劳代偿。
被告人尕某等3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法院依法宣判后,三名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希望大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共同保护野生动物,守护公共利益,推进绿色发展,共同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