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期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中明确指出,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将在2024年进入首个管控年度,2025年底前完成首次履约工作。
方案确定管控范围。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管控化石燃料燃烧、工业过程等产生的直接排放。水泥、钢铁行业管控温室气体种类为二氧化碳,电解铝行业管控温室气体种类为二氧化碳、四氟化碳(CF4)和六氟化二碳(C2F6)。
关于管控范围的描述“化石燃料燃烧、工业过程等产生的直接排放”意味着中国强制碳市场对于温室气体管控范围将明确为“范围一”直接排放,不再对“范围二”即企业外购电力、蒸汽、供热或制冷而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管控。
既与国际接轨,又避免“双重追责”
碳市场的背景下,对“范围二”的管控是实现全面减排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涉及企业在生产和运营过程中对能源的使用效率和碳排放的间接影响。
此次碳市场扩围的过程中,对于“范围二”的处理采取了与国际接轨的做法,这一决策有助于确保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同时促进与国际碳市场的对接。就拿欧盟举例,欧盟等成熟碳市场也仅管控直接排放。纳入的新行业同样也是受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影响的行业。《方案》提出纳入直接排放,这与欧盟碳市场的顶层设计是一致的。
中国碳市场的这一调整,不仅避免了与国际市场的不一致性,还有助于推动国内外市场的互联互通,提高市场的整体效率和流动性。
此外,剔除“范围二”主要也是为了避免“双重追责”的问题。在碳市场中,如果同时对电力行业的直接排放和电力消费企业的间接排放进行管控,会导致同一吨排放被计算两次,从而造成不公平。剔除“范围二”有助于简化碳市场的运行,避免价格信号的紊乱,并确保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气候未来创始人、《碳中和时代》作者汪军对新京报零碳研究院表示,这次去掉“范围二”还有另一个原因,绿色电力地区不平衡造成的公平竞争问题。假如碳市场扩围纳入“范围二”且允许绿电抵扣,那么可再生电力地区优势带来的行业竞争力将超越一切其他优势,这将导致能效高低碳的企业在这场碳竞争中并不一定占优势,这是碳市场所不希望看到的。
剔除“范围二”,绿电市场会受到严重打击?
汪军表示,剔除“范围二”对绿电市场多少有点影响,比如可能会减少部分企业购买绿电的动力,我们的企业如果剔除“范围二”,电力的这部分排放就没有碳成本,上游发电厂的成本传导不到下游,对电力这部分的减排是不利的。
尽管如此,剔除“范围二”并不意味着控排企业对绿电的需求会完全消失。随着全球对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视,许多企业出于品牌形象、市场竞争力以及国际贸易的需求,仍然有动力购买绿电。
另外,碳市场可以通过碳价激励发电企业减少碳排放,进而影响整个电网的低碳化,这样一来,电力企业的直接排放降低,所有电力用户的间接排放也随之降低;同时,我们也正在通过其他政策和市场机制来激励企业提高能源效率和使用可再生能源。
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下达2024年各地总量消纳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指标以及2025年预期值,并首次新设电解铝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
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提出了多项措施,包括加快推进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建设、提升电网资源配置能力、充分发挥电力市场机制作用等,以确保新能源的合理利用和消纳。这些措施有助于提升绿电的消纳能力,减少弃风弃光现象,促进新能源的高质量发展。
要看到剔除“范围二”后对企业降碳自驱力的积极影响
虽然“间接排放”的核算被剔除后,节电的动力可能会减少,但是对于节能减排改造空间较大的行业来说,节能技术仍然是提高能效、降低成本的有效手段。此外,随着更多行业纳入碳市场,碳排放的总量控制将更加严格,这将促使企业寻求包括节能技术在内的各种减排手段。
总的来说,剔除“范围二”,短期内可能会造成一些连锁反应,比如说绿电绿证市场的角色调整以及电碳联动上的影响,碳市场和电力市场之间的联动机制可能需要重新考虑。在剔除“范围二”后,两个市场的耦合度可能会降低,但仍有可能通过其他机制(如CCER)实现联动。
即便如此,我们要看到剔除“范围二”后对企业降碳自驱力的积极影响,企业对绿电的需求可能会从合规驱动转向自愿性和战略性购买,这些积极影响有助于企业在新的市场环境中保持竞争力,同时推动整个行业向更加绿色低碳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