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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开采、边修复”,国家将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

来源:一财网 时间:2024-10-14 15: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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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基金计提与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相挂钩的奖惩机制;相关部门不得随意设置基金使用条件,阻碍采矿权人正常使用基金。


国家将压实矿山企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责任,推动落实“边开采、边修复”,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相协调,助力矿业绿色低碳发展。


第一财经记者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介绍,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加快构建激励引导与规范约束相结合的法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持续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督管理。但是,从现实业务管理以及自然资源执法督察、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问题看,一些矿山企业生态修复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够,修复治理责任落实还不到位;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有待健全,对采矿权人开采行为及实施生态修复的全过程监管有待加强。


目前,国家层面正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修订,落实新时期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要求,《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单独设立了矿区生态修复专章,从修复责任认定、修复方案编报、验收程序、费用保障、监管与处罚等环节,作出了法律顶层设计。


起草说明介绍,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总体考虑是,聚焦方案编制审查、基金计提使用、验收质量管控、日常监督检查等关键环节,提出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规范性要求,构建源头保护与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压实矿山企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责任,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功能恢复改善。


“开一处矿山,毁一片山林,损一方生态”,这是以往矿山开采的“常态”。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副总工程师李俊生在日前召开的2024首届矿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研讨会上说,矿业开发不可避免地对自然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据联合国环境署统计,全球大约40%的采矿活动是在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开展的,由此造成水源、土壤、大气污染,给当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系统带来累积性、不可逆的损害。


矿业开发不可避免地对自然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图为陕西一个正在修复的矿山。摄影/章轲


近年来,矿业领域推进绿色勘查开发,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新建矿山全面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逐步改造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目前,全国已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超过1000家、省级绿色矿山超过3100家。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等七部门今年4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提出,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


上述监管新规对于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有哪些新的要求?起草说明介绍,一是将现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调整为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二是明确方案是采矿权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生态系统功能恢复等生态修复活动的总体部署和基本依据;三是强调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方案要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相关内容紧密衔接等。


新规出台后,在基金监管方面也将有新变化。上述征求意见稿明确,采矿权人应遵循满足需求、专账核算、企业所有、自主使用、滚动支取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账户中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采矿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基金进行管理;明确采矿权人所计提的基金不能满足年度矿山生态修复资金需求的,应当以实际所需费用补充计提。采矿权剩余年限不足3年(含3年)的矿山,应当一次性足额计提基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基金计提与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相挂钩的奖惩机制;相关部门不得随意设置基金使用条件,阻碍采矿权人正常使用基金。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引导相邻矿山企业将基金统筹用于矿区生态环境集中连片综合治理。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采矿权人是否按要求及时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并通过验收作为采矿权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查的重要内容,要求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时,提供生态修复验收合格确认书或土地复垦费缴纳凭据。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有关采矿权登记申请。


“在矿产开发的全过程中,既要严格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又要控制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野生生物保护学会(WCS)高级顾问陈立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矿产开发需要在整个矿山生命周期内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严格监管和监控,从源头上确保自然资源得到充分保护,避免在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后再进行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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