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大门将完全敞开,各类参与主体不仅执行一致的监测标准、监管,也将享受同等的获益机会。
当前,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监测机构建设、职能定位、责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根据《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及《2019年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方案》具体要求,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安排,自2019年1月份,安徽省组织开展了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工作,手工监测范围为全省16个市,每市一个监测点,采样时间为1月-9月每周1次,10月-12月将增加为每3天1次。为确保全省大气颗粒物组分网监测(10月-12月)工作顺利完成,近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印发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安徽省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工作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