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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划院副总工程师王夏晖解读《黄河保护法》:实施该法是破解流域保护与发展难题的重大实践

来源:中国环境报 时间:2022-11-07 10: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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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黄河保护法》的正式颁布,成为国家大力推进区域绿色可持续发展、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实施的有力保障,是中国大江大河立法和区域保护立法的又一重大标志性事件。笔者前期参与了《黄河保护法》相关部分的研究起草工作,在这一法律正式颁布之际,就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实施《黄河保护法》是破解流域保护与发展难题的重大实践


在2019年召开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流域加强生态保护治理、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擘画了新时期黄河流域发展的总体蓝图: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统筹谋划,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着力加强生态保护治理、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但传统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让黄河不堪重负,黄河沿线省份,特别是上中游地区,煤炭、有色等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的产业布局较多,对水资源需求较大的农业、工业门类仍占主导。水资源过度开发,特别是在水资源严重紧缺情况下,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争水”现象十分突出,生态用水被大量挤占,资源环境已严重超载。如不能根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强化生态保护修复,黄河流域将面临整体性、系统性生态退化的风险。


我国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窗口期,需要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黄河流域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发展带,更要从发展动能、经济结构上加快转变,成为引领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成为新时代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示范带。


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的历史阶段,制定和实施《黄河保护法》,对于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针对当前黄河流域面临的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紧缺、发展质量不高等问题,通过立法固化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国家意志,成为从根本上解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问题的必然之举。


绿色始终是贯穿《黄河保护法》的鲜明底色


在立法思想上,《黄河保护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维护黄河生态安全、维持黄河健康生命为目标,立足全流域整体和长远利益,正确处理开发和保护的关系,优先推进休养生息、让母亲河永葆生机。总则部分明确提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原则。


从现实情况看,目前黄河流域煤炭、有色等对生态环境压力较大的行业企业数量众多,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局部生态退化和环境污染交织,流域生态系统所提供的资源环境支撑已不堪重负,一些地区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瓶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将绿色发展作为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主线,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从源头上缓解污染排放和生态破坏压力。


为此,《黄河保护法》明确,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限制在黄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黄河流域煤炭、火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应当开展清洁生产,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应用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现代产业和清洁低碳能源,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为加快推进沿黄省份乡村生态振兴,明确应科学规划乡村布局,统筹生态保护与乡村发展,鼓励使用绿色低碳能源,塑造乡村风貌,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加强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总量控制,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适用技术,实施灌区农田退水循环利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


在持续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方面,《黄河保护法》明确,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加强黄河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和水土流失防治。对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算、重要排污口设置,以及土壤和地下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明确了具体要求,构建全流域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综合体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在绿色科技创新方面,鼓励支持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运动与调控、防沙治沙、泥沙综合利用、河流动力与河床演变、水土保持、水文、气候、污染防治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加强协同创新,推动关键性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以绿色科技赋能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


严守水资源刚性约束是实现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


水资源是影响黄河流域保护和发展的最大制约。黄河流域资源性缺水,天然具有人河争水、人河争地问题,而且十分突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问题相互交错,严重影响了沿黄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黄河保护法》明确,强化生态环境、水资源等约束和城镇开发边界管控,严格控制黄河流域上中游地区新建各类开发区,推进节水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要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充分体现了严守水资源刚性约束的底线思维。


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配置,对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实施流域不同地区差异化水资源管理,防止水资源超载。在工农业生产节水方面,发展高效节水农业,选育推广低耗水、高耐旱农作物,工业企业优先使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


为满足流域生态系统保育用水需求,对河湖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进行了明确规定,在科学论证前提下,确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并编制和实施保障方案。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要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综合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科学论证规划和建设跨流域调水和重大水源工程,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


系统施治,整体推进,确保形成各方最大合力


黄河流域涉及9个省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调工作量大,长期缺少统一的全流域管理协调机制,容易导致各自为政、分割治理的问题。为此,《黄河保护法》明确,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相关地方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统一建设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文、泥沙、荒漠化和沙化、水土保持、自然灾害、气象等监测网络体系,建立健全流域信息共享系统。


统筹黄河流域保护与发展,规划是龙头。《黄河保护法》明确,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黄河流域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严格实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为加强黄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系统保护,加快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黄河流域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加强对黄河流域行政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的统筹指导协调,引导和支持相关地方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用资金补偿、产业扶持等多种形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同时,鼓励社会资金设立市场化运作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开展联合执法。


作者:王夏晖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黄河生态文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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