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露天喷漆作业,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两家汽修企业负责人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7月20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杏花岭分局执法人员与杏花岭公安分局民警对位于杏花岭区胜利桥东太钢小区的宝龙汽修养护部、杏花岭区五金小区门口的小王修车点开展联合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两家企业均不具备汽车喷漆资质,并且在生产过程中露天喷漆作业,产生的废气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向两家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将两家企业负责人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
7月28日,当地公安部门对上述两家汽修厂主要负责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