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前后对比
大量外地垃圾中转站和建筑工地中产生的垃圾,通过一条由市内市外多人组成的违法犯罪链条,被陆续运输倾倒至衢州多地,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这是2020年至2021年,发生在衢州市的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近日,由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依法宣判。
经查,余某、方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郑某、郭某等人的介绍,从他人处收取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随后由邵某、李某等人提供场地,由陈某、缪某等人使用挖机、铲车,将这些垃圾随意倾倒、填埋在衢江、江山、龙游、常山等地的20余处地块上。
涉案的余某等16人均无垃圾处置资质。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他们在衢州多地非法倾倒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累计达3万余吨。
后经调查,这些垃圾来自于杭州等地相关垃圾中转站及零星建筑工地,属于未经分类的建筑、生活垃圾,含有编织袋、塑料袋、废弃布料、废木板等废弃物。上述垃圾倾倒填埋点固体废物及渗出液中,均检测出了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这些垃圾暴露在生态环境中,势必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特别是降雨时,渗出液通过雨水进入外环境,对土壤、水体造成了破坏。2022年4月。衢江区检察院以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对余某等13人提起刑事诉讼(其余3人不构成犯罪)。
案发后,有关政府部门采取挖掘、填埋等处置措施,涉案垃圾均已合法化处置。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余某等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修复治理责任,赔偿政府部门为消除污染、修复自然环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2022年12月,衢江区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余某等16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3月20日,衢江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余某等13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10万元不等。同时,依法判处余某等16人连带赔偿倾倒垃圾造成环境污染产生应急处置费、生态修复费、检测评估费共计86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