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见证历史变迁,依法保护开启事业新篇。
3月15日起,《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填补了我国古树名木保护领域的法规空白,为我国古树名木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条例》施行,对于全面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快推进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古树名木被誉为“绿色国宝”“有生命的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学、景观、经济等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立足建设美丽中国和文化强国的战略高度,系统把握生态、文化事业发展规律,发表系列重要讲话,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指引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科学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更加精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部门协同更加有力、宣传发动广泛开展,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古树名木保护之路。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也存在思想认识仍需提高、人才技术相对短缺、经费投入普遍不足等问题,特别是国家层面专项立法空白导致古树名木保护面临挑战和困境。《条例》正式实施,为推进新时代新征程我国古树名木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坚持保护第一。过去,各地在落实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时依据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操作,《条例》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长期实践经验上升到法规层面,强化保护第一,为古树名木健康生长创造了法治条件,为古树名木保护指明了正确方向。在具体实践中,科学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须依法设立保护标志、明确养护责任人加强日常养护管理,对违法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等问题以及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各种行为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全面追究违法犯罪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坚持合理利用。保护与利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统筹古树名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是现实的抉择、必然的要求。依据《条例》,将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为国家木材供给提供保障;因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古树名木确需移植的情形,须依法严格走审批程序;在不破坏古树名木资源的前提下可合理合规开展生态旅游、科学研究,对属于传统经济树种的古树名木开展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被允许。总之,古树名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需要平衡协调好,依法行事,更好地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坚持文化传承。古树名木生长年代久远,是自然生态与人文精神交融而形成的生态美景。黄帝手植柏、黄山迎客松、塞罕坝落叶松功勋树、太空遨游的普陀鹅耳枥等古树名木广为人知,是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广泛传播其丰富的精神文化内涵意义深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讲好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故事,增强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是实现古树名木保护法治化、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
《条例》实施,迈出了我国古树名木系统化、规范化、法治化保护的关键一步,必将有力促进古树名木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我国古树名木高水平保护迈上新台阶。